通過對中國古代、近代司法文化影響的深入剖析,以及對不同階段法院文化發(fā)展之間的傳承敘述,可見當代法院文化呈現(xiàn)出如下的應然之態(tài):
?。ㄒ唬娬{法官獨立判斷的司法價值觀
第一是法官與行政官員最大的不同除了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以公正判定當事人權利紛爭外,還在于法官是擁有獨立判斷的獨特職業(yè)人。這種獨立判斷的司法價值觀第一包括司法意志的自主性,這比單純強調“審判獨立”更具有自主性意義,因為審判獨立更多強調法院審判活動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被動性而法官在具體的案件裁判過程中,在參與與審判有關的社會活動中,能夠一貫秉承這種獨立判斷的司法價值觀。
第二是司法知識的自主性,即法官應將自己定位為特定的知識領域中的一種專業(yè)化活動者,不斷通過實踐形成一種法院知識傳統(tǒng)。法官與法學家的不同在于法官除了是法律知識的掌握者,還需要一整套處理司法問題的知識規(guī)則,因此,法官在知識上的自主性就是不單純依賴法學家的研究成果。“這種知識傳統(tǒng)可以在不斷的試錯中產生。……在司法中,對于法官來說,每一個案件不可能通過試錯來決定最佳結果,法官需要在有限的信息內迅速作出判斷。但就整個司法來看,法院可以通過復雜的、不斷的試錯過程,來確定其行為的最佳可能。”
第三是法官思維的自主性。法官既要獨立于上一審級的法官,也要獨立于自己的同事法官,保持對案件的自主而獨立的思維。因為只有審判法官,才能真正通過證據(jù)獲得案件的法律事實,并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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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崇邏輯與經驗結合的職業(yè)化思維
法官的職業(yè)化思維不應當單純地被視為邏輯判斷或經驗判斷,而應將二者結合起來。法律中的邏輯判斷的表現(xiàn)形式就是法律推理,主要運用于司法領域,其邏輯式是三段論法,大前提是法律規(guī)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實,結論是法律規(guī)范賦予案件事實的后果。邏輯判斷在司法三段論中的意義是:體現(xiàn)正確法治理念;體現(xiàn)法律的科學性。提高司法效率。謹守邏輯形式并避免謬誤可以說服別人,并給予司法判決正當性,維護法律的科學性和確定性。經驗思維則包括專業(yè)經驗、地方知識以及生活經驗。具體而言:第一,對于法律規(guī)則的專業(yè)化了解和認識以及分析能力;第二,對國情民意尤其是所在地方的民俗風情的融人與深入了解;第三,靈活的處世經驗以及應付一線突發(fā)事件的辦事技巧,實踐證明,這種思維模式對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定分止爭、促進和諧、維護穩(wěn)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以誠實、勤勉為核心的職業(yè)道德意識
法官的職業(yè)道德意識,關系到法律制度能否有效運作、能否為公民提供需要的司法服務,尤其是在對抗司法腐敗方面,具有決定性作用。法官職業(yè)道德意識加首先確立誠實的評價標準。這種誠實包括在經濟利益、政治活動以及為人處事上的正直。“有一點是不言而喻的,即如果一個法官為任何形式的賄賂靠而動心,或者在諸如監(jiān)護、破產和財務管理等涉反物質利益的訴訟過程或裁決中,偏向自己的親屬、好友或政治贊助人,他就不配做一名法官,甚至不配從事法律職業(yè)。其次,要恪守勤勉之原則。包括:法官應服務于廣義的司法職責;參與與法院工作有關聯(lián)的其他司法活動;保持和提高司法活動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和個人素質;有效率地履行司法職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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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顯示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禮儀
無論是法院建筑上各種雕塑和圖案、建筑的某些風格,還是法庭的設置、法官穿著,以及法庭中各種儀式,其實質意義都在于象征。一方面,象征是一種傳統(tǒng),不同的法院文化會使用不同的象征符號,如西方的手持天平的正義女神。探求不同的內象征符號,可以還原這些象征所蘊涵的對于正義的理解并加以尊重。另一方面,不同的象征代表著不同的傳統(tǒng),不能一味照搬其他國家的象征符號。因此,中國當代法院文化在司法禮儀上所重視的象征意義應當主要體現(xiàn)為公正、廉潔與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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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造公開、平等、民主的法院氛圍
這種氛圍既是法院內部法官之間、法官和行政管理人員之間的氛圍,也是法官與當事人之間、法院與公眾之間的氛圍。所謂公開,就是法院一切審判活動都應依法公開,公開透明是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體現(xiàn)。所謂平等,一方面指法官和當事人之間的平等,法官盡管擁有裁量權,但對于當事人他應當是平等韻第三方;另一方面,是指法官之間的平等,不因年齡、資歷而在案件審判活動中有從屬與服從的關系。所謂民主,一方面指民眾可以有更多的機會介入司法途徑;另一方面,則指在審判過程中,在可能的范圍內使用陪審員進行陪審。法院作為具有國家強制救濟力的毫機構,是人們解決矛盾和糾紛的最后的、或最有可能的選擇。在保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基礎上,還要滿足當事人接近正義的要求,適應公民的期望,使法院訴訟更便利、更易了解,也更值得信賴;同時也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司法理念。只有充分滿足當事人和公眾對于正義的追求,法院才能獲得持久的公信力和威望,法官才能真正獲得更高的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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